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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医疗保险政策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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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为:按参保人员的年龄,以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35岁(含3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5%划入;35岁至50岁(含50岁)按4%划入;50岁至60岁的按4.5划入,退休人员按个人退休金总额的4.5%划入。参保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由社会保障卡上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参保人员使用现金自付。因门诊特殊检查的,个人自付比例30%,统筹基金支付70%。
    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的结算方式为: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并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最高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全自费和目录外抢救用药、特殊材料、人工器官的个人自负部分),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8%。超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2.5%。上述比例补助后,个人年度总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不含全自费和目录外抢救用药、特殊材料、人工器官的个人自负部分)超过5000元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再补助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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