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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疑难问题释义(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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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银行办理的按揭贷款是否可以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款改为公积金代理款,实际上市商业银行与公积金中心的一种债权转让行为,就是由借款人与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由向商业银行偿还贷款变为向公积金中心偿还贷款。因此,要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的在职职工,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二是在商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所购住房必须已经办理抵押登记;三是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征得原贷款银行的同意,并在原贷款银行的同意,并在原贷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是两种本质完全不同的贷款,贷款一旦发放,再将债权转让就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从贷款担保方式讲,借款人在商业贷款时采用的担保方式为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公积金贷款的方式一般是采用住房公积金中心连带责任担保,两种贷款担保方式的不同使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无法衔接。从贷款抵押物的角度说,公积金贷款对抵押物的价值、合法性等方面都要进行评估,商业贷款的抵押物情况不一定能够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评估标准。对于已设定抵押登记的贷款,抵押权人的变更还要看房地产主管部门能否进行操作。而且,商业贷款的额度一般比较高,而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有上限的,即使债权转让存在可操作性,由于受到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的影响,商业贷款也未见得能全部转为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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