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主办: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电话:+86-0871-63633799 63623932 传真:+86-0871-63630650 电子信箱:ynruiyang@ynruiyang.com
网站建设:昆明多彩科技
滇ICP备130042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