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可以看出,商誉分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商业信誉是他人对某一企业的综合评价,商品声誉是外界对某一产品的认知程度。那么,如何认定商誉呢?首先,商誉仅限于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自然人和不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均不具有商誉。其次,商誉体现为一种社会评价,它是对法人商业道德水平和法人商业能力的社会评价;最后,商誉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可以量化。
在现实生活中,诋毁商誉的行为有很多,那么如何认定诋毁商誉的行为,如何将诋毁商誉的行为与损害名誉的行为相区别呢?首先,应认识到,诋毁商誉的行为本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不法行为不同,首先,诋毁商誉行为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该侵权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通常为同业经营者;其次,主观方面为故意扰乱公平竞争;再次,行为人捏造、发布了关于被害人的虚假的事实,并且只要有关虚假事实为任何第三人所知晓,该行为即成立;最后,给竞争对手造成了实际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后果,也即在被害人的相关交易相对人中引起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减损的负面影响。诋毁商誉的行为主要有:利用虚假广告或比较广告、在经营过程中向客户或消费者散布虚伪事实、散布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等。
与诋毁商誉不同,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法人的人格权。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遗失媒体对某生产者、经营者所销售的产品、服务质量进行不当的报道、评论,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或者对经营者的某种行为或其产品、服务等作出的评论不实、定性错误;或是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造成诽谤、诋毁或损害其名誉的。因此,因为商誉权则还体现为财产权,所以侵犯法人商誉会给法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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