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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作之空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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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股股东主要是指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后一直未出资的股东,以及实际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请来的无需出资、也不享受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公司的注册登记股东。在实践中,因空股股东问题容易产生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或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股东权的行使等纠纷。那么,空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如何呢?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权益一般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作为认定公司股东状况的依据,同时,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才可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对于空股股东而言,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在签订空股协议时有被欺诈或胁迫的情形,一般应认定该空股股东未实际出资,出于空股地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规定,空股股东要求转让股权、参与资产收益的,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或认可。空股股东不能参与公司红利的分配,但其作为刊载于股东名册上的公司股东,基于股东名册经登记后的公示公信效力,当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出现需要追究股东责任的情势时,空股股东不得以空股股东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请求,其应在股东名册所认缴的出资额度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遇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诉请出资不实的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补足出资,其他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此外,由于公司股东的权利是法定的,且股东只能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因此,公司可以以此为由拒绝空股股东请求分配红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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