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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系列讲座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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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当事人可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争议事项申请裁决。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3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裁决机关是审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区(直辖市的区除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属于裁决机关,但可以接受裁决机关的委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供如下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但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4)房屋已经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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