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工伤。根据该项规定,对于外派学习人员的工伤认定,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因工外出。“因工”是指由于工作原因之意,即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单位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外出”既可以是到属于本地区范围的本单位之外,还可以是到不属于本地区的本单位之外。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属于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点及其沿途,一般也认为是工作场所。二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职工为单位的生产、经营、生活、社会活动而参与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均可以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一般情况下,以下情况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1)为完成本职工作;(2)为完成用人单位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3)为用人单位利益而为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协助性工作。如果职工在外出期间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完全是个人目的而发生的伤害除外。在外地学习,其学习场所亦为广义上的工作场所。与学习培训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是学习的延续,应认定为“外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因学习而受到他人伤害的,其工作场所应当是学习场所、本单位或者所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及来回途中必经的地点。因从事与学习培训有直接或者间接联系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适用该规定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二是对于受指派临时出差的人员,原则上应当采取职工是否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亡作为认定标准,即便受伤原因不明或者不能明确排除属于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三是对于长期驻外人员,应当依据该职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四是对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包括了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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