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

民商诉讼法律事务部

行政诉讼法律事务部

非诉讼法律事务部

0871-63633799

公司地址: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首页 - 瑞阳律师谈-正文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之哪些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可以请求利息损失赔偿

点击:1516

利息损失赔偿设计对间接损失是否赔偿的问题,从国外赔偿立法看,一般只赔偿直接损失,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赔偿间接损失。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不赔偿间接损失,因此没有规定利息损失赔偿。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部分承认了间接损害赔偿,即利息损失赔偿。这主要是因为: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的增加以及财政状况的改善,财政负担能力逐步提高,我国有能力将部分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使《国家赔偿法》具有一定前瞻性和稳定性,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利息损失这种间接损失不赔偿,对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有失公平,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赔偿是不充分和不切实际的;三是虽然间接损失的认定和计算有一定难度,但利息损失比较容易认定,可以将这部分间接损失先行立法赔偿。

利息是指依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从国外的刑事赔偿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利息损失,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具体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冤狱赔偿法”规定,冤狱赔偿应当赔偿法定孳息,对刑事活动中的违法罚金、没收财产等,规定返还并附加利息。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此处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应当认定为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因为定期存款均有固定期限,而被错误执行、追缴、没收或者冻结的金钱期限是不股东的,不符合定期存款对期限的基本要求。据此,利息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

利息损失赔偿金=返还执行的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扣押天数×银行同期每天的活期存款利息

主办: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电话:+86-0871-63633799 63623932  传真:+86-0871-63630650 电子信箱:ynruiyang@ynruiyang.com

网站建设:昆明多彩科技

滇ICP备130042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