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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处理之劳动者辞职后如何转移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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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人事、组织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企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盒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原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可见,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通过扣留档案的手段来制裁劳动者,则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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