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劳动关系中存在许多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一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谭波,故意利用其优势地位拖延甚至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意图任意解除劳动关系,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是必备条款。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并未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包括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仅仅做了口头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往往不能按照建立劳动关系之初的承诺进行兑现,借机反悔,劳动者也因法律意识不强或者条件受限,无法对用人单位承诺的劳动报酬等待遇进行举证证明,易引发纠纷并导致人民法院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的困难。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口头承诺的额工资待遇,只要用人单位认可,当然有效。但因无书面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资待遇标准产生争议的,则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同工同酬、合理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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