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在机动车转让的情况下,强制险合同的当事人也会发生变更,该合同的债权债务也会发生概况转移,按照《合同法》规定,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同意,按照对《合同法》的理解,应当是债务转让部分不生效。从保险合同的角度来看,所有权人在车辆转让时已经购买了保险,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强制保险合同项下转让的主要是权利,即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虽然没有通知债务人保险公司,当时保险金请求本身即可视为通知,至于变更手续,应当看作是一种通知的形式,与口头通知并无实质的差别。其次,在机动车转让时办理强制保险变更手续时,保险公司也并不审查受让人个人的具体情况,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受让人的个人情况并非保险合同的重要情况。再次,强制险是对物而非对人,因为它是对这个危险物所造成的第三人损失的保险,而非对某个人的保险,因此,即使不办理强制险合同变更手续,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存在,都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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