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融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禁止纯粹融资性票据,根据《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商业交易为基础。而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对价。公司票据融资常见的操作手法一般是在企业集团内部通过关联关系,或是关系密切而建立了某种默契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伙伴签订无真实交易关系的虚假合同,备齐银行审查所需全套文件、单证,然后由一家企业申请银行开立承兑汇票,由另一家企业申请贴现,从而套取银行资金。因此,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对公司发生票据融资的背景和目的、操作过程、发生的金额及用途、对收入确认的影响等,判断该行为是否对银行、持票人及第三方的利益形成侵害,督促企业对现存的票据融资行为进行清理并出具不再发生次行为的书面承诺,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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