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担保
按照证监会颁布《首发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要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且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应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关联人投票削弱监督,监管规定进一步要求股东大会在审计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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