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的审核是企业为了上市而进行改制重组时所要面临的问题。出资方式是否构成不可克服的上市障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来说一下出资置换。
出资置换,即用等价的资产置换出原已投入公司的财产,该等情形常常存在于当原投入资产存在无法解决的权属瑕疵或对原股东有重大意义时。出资置换实质为公司通过减资的方式将股东原投入公司的资产划出公司,而后原股东用价值相同的资产对公司增资,其中包含了减资和增资两道程序。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之规定,公司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该等财产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投入的财产和经营形成的财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随意占用或处置公司的资产。公司依前所述处分其财产的方式包括向其他方转让、通过减资由股东回购该资产及在具备充足理由前提下将财产报废或抛弃等方式。除前述方式外,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不得随意转移或占用公司资产,如通过减资方式由股东回购该资产,则应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告及通知债权人等程序。
现行审核政策并未限制或禁止出资置换的运用,但如存在出资置换的情形时,需充分考虑出资置换的原因、换出资产的瑕疵程度、换出资产对发行主体持续经营的重要性程度及出资置换对公司业绩连续性的影响等方面。对于出资置换系为弥补原出资资产存在无法克服的瑕疵的情形并有效保护发行主体利益的,如出资置换金额对公司业绩连续计算不构成重大影响的,完善相关承诺和手续后,应不为审核政策所禁止;但如出资置换仅因该置换出的资产对股东具有特别重要意义且不存在权属瑕疵的情形时,则建议慎重,否则如因出资置换的原因解释不清楚且该换出资产亦为发行主体生产经营所必须时,则可能会给人造成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损害发行主体利益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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