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通常包括收购型交易、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打发掉公司的少数股东、改变公司的注册登记州。《1984年示范公司法》和大多数州的兼并法都明文规定,兼并中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兼并将他们的股份转化为“存续公司或其他任何公司的股份、债券或者是其他证券,或将其全部或部分转化为现金或者是其他财产。现今许多兼并都是“三角的”或者“反三角的”,会涉及三方或更多的商业实体。在三角兼并中,收购公司会建立一个全资子公司,将其现金或股份仍入该子公司,然后把被收购公司并入该子公司,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得到现金或收购公司的股票(而不是被收购公司并入的那家子公司的股票)。这样,收购公司就得到了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份,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就得到了收购公司的现金或者是可转让的股份,并且收购公司并不对被收购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反三角兼并是首先由收购公司建立一个新的全资子公司,然后再把该子公司并入被收购的公司。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从理论上来说会得到新组建子公司的股份,而这些股份从理论上来说又会马上被交换成现金或收购公司的股份,被收购公司因此会变成收购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其以前的股东会拥有现金或者是收购公司的股份。这种交易的一大好处是被收购方所拥有的不可转让的政府合同将不会被转让。
现金式兼并是指母公司并入自己的子公司,其大部分股东获得子公司的股份,而少数股东获得他们原有股份的指定数目的现金对价。如果兼并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那么当母公司存续时,该兼并便成为“上游兼并”如果是子公司存续,那么该兼并便成为“下游兼并”。很多州都制定法律未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大多数股份的上游兼并提供了一种特别的简易兼并程序,该简易兼并允许母公司不需经过本公司股东会也不需要子公司的股东会同意就可以将子公司兼并,但母公司必须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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