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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简介之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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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以自由地修改,只是要遵守如下要求:修改后的章程只能包括那些可以被合法纳入最初章程的条款,而且,如果章程的修改涉及股份或股东权利的变化、股份的置换、股份或股权的重新分类或者是取消,那么必须在修改条款或者修正案中规定为实现这些变化、置换、重新分类或者是取消必需的条款。按照《1984年示范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会必须首先同意章程的修改,并向股东会建议作出这种修改,然后才能被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对提议的修正案审议之前,董事会的建议是必需的。在一些州,股东们可以在没有董事会的预先建议的情况下,通过一致的或多数的书面同意形成决议。

各州公司法要求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要经过股东的大多数的同意才能通过,较早的公司法则要求此修改要经过所有流通股股东的2/3同意。现在,只要求此修改经过有表决权股份的绝对多数通过即可。对那些不为其他的目的,只是为了牺牲少数股东的利益而使大股东获利的对公司章程的恶意修改和交易将要受到信义原则的限制。其标准可以表述为善意、合理或利益冲突,如果必须要征集投票权委托书,那么按照联邦证券法,也可能会有完全披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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