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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建设工程中的法律风险(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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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起算法律风险防范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在实践中,开工日期往往存在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报告上明确的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上明确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等多种情况,而这些日期的确定又涉及工程款给付计算时间、工程交付及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一般来说开工日期有以下几种确定方式: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开工申请书或进度计划书注明的开工日期和发包方或监理方颁布的开工令日期。如果开工报告上明确的开工日期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均属于发包人、承包人的意思表示,但出具开工报告一般都在协议书签订之后。因此,若二者确定的开工日期不同,应当理解为发包人、承包人通过开工报告对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的变更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所以,在开工报告上明确的开工日期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开工报告上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其次,若基于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合意,实际开工日期早于协议书、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上确定的开工日期,则该实际施工日期亦可视为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就开工日期变更达成新的合意,只要事实上的开工行为并未导致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法律后果,当以实际开始的施工日期作为工程的开工日期。如果实际开工日期延误,并且有证据证明该延误并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合意,则在计算工期时,并不以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而应以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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