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或其他非金融借贷形成的”应收账款”如何质押?
答:在专业的登记机构设立之前,不便归类管理的事项的登记,现在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待将来实行专业化管理滞后,金融类的事项登记,应由金融信贷征信机构办理。
2、抵押物是一套住房可以强制执行吗?
答:根据《物权法》、修订后《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只要是债务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有效资产,债权人均可要求实现抵押权,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非该抵押财产在权属上存在争议,或者有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否则,债务人应当以抵押住房用于清偿债务。实践中,人民法院会变通执行,例如,给债务人一定的缓冲期,由其另行租赁一套住房,或者由执行法院协助其租赁一套生活的住房。等抵押房屋腾空后,委托拍卖或者按市价变价执行,用以实现抵押权人的债权。
3、因商铺生意较好,转手时可以高出原承租价格的价格顶出就产生了一种“顶手费”的说法,这种“顶手费”可以质押吗?
答:这里所称的顶手费相当于应收账款,类似于债权。但其特点是具有不特定,而应收账款、债权,特别是我们平常所讲的高速公路收费权等,基本上是可以确定的。而顶手费是随行就市的,并非具有一定的可计算性或市值,故不宜将其作为应收账款一类用于债权的质押。也就是说,用于担保的物权一定要有一个基准,大致可以确定,不宜将那些随市价变化过大的所谓虚物权用于质押。只有当确实有市场定价之后,在公认的基准的前提下,才可以将这类顶手费用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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