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在某次家庭聚会中,陆某甲从在山东经商的亲戚口中得知浙江和山东的香烟价格是不统一的,比如中华烟就是山东便宜些,而红梅、雄狮等香烟则正好价格相反。亲戚的一番话让陆某甲觉得这是一个商机,回去就和妻子陆某乙合计了这个事情,都觉得反正是卖真烟,肯定不犯法。从去年年底到今年3月份,两夫妻四次从山东省多地收购中华(软)、中华(硬)香烟,加价销往老家天台县,又从天台县多地收购红梅、大前门、雄狮等香烟,加价销往山东省,主要由丈夫陆某甲负责收购、销售,陆某乙参与收货、付款等,共计经营金额人民币325350元,获利人民币13520元。3月14日,被告人陆某乙再次将在山东省收购的中华、红塔山等卷烟262条交付给山东牌照的一客运汽车托运,由陆某乙在天台县接货,到了晚上11点多,车辆途径上三高速新昌路段任葫岭隧道时,就被收到举报信息等候多时的新昌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逮了个正着。经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出具价格证明,该车烟草专卖品金额合计人民币115050元。 法庭上,陆某甲后悔地说“我以为只要卖的是真烟就没事了,没想到因为赚个香烟的差价还要被判刑”。
新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再结合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次地位和作用,判处陆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处陆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对于扣押的香烟变卖款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3520元,则由扣押单位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中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非法经营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因此,经营者应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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