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尽管已查明反担保合同的签名是被人假冒、原告方湖南担保已经撤诉,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仍然要求湖南省华容县房产局将被拍卖的房子过户给买受人。
2012年7月,陈铭接到老家湖南省华容县房产局的通知,其名下的北正街087幢房屋(包括一个60多平方米、年租金达10万元以上的门面,楼上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已经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拍卖,所有权已经转移到原来的租户、竞买人孙贤军手中。而他所有的另一幢住宅、位于华容县城关镇桥东街的房屋也被法院查封。
两幢房屋被查封、拍卖的原因,是法院认定陈铭在一份反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因而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2008年10月,湖南力宇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宇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为申请此贷款的融资授信,力宇公司与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担保”)签订了《委托担保协议》,由湖南担保为其贷款做担保人。按照规定,湖南担保同时与姚正辉及其妻子郭艳辉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而诡异的是,该份合同上也留有陈铭作为反担保人的签名。
此后,因力宇公司经营不善无法还贷,2010年,湖南担保在代为偿还贷款后,将力宇公司、姚正辉、郭艳辉、陈铭起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要求力宇公司支付200万元代偿款、违约金及利息,要求陈铭等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因陈铭等人“下落不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2010年12月,岳麓区人民法院查明陈铭“自愿”与原告湖南担保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故判决陈铭为该款项承担偿还责任。2011年4月27日,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2011年5月10日,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岳麓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了案件的执行通知书及摇珠通知书。同年11月,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评估、拍卖陈铭名下的两幢房屋,并委托湖南思远四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房地产估价。
12月19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地产评估报告及摇珠通知书。
2012年2月,长沙市东进拍卖有限公司对陈铭和姚正辉名下的房屋进行拍卖。4月6日,原长期租用北正街087幢房屋的孙贤军以84万元竞得此处房产。同年5月,在孙交纳费用后,法院裁定北正街087幢房屋已属于孙贤军所有,并要求房产局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偏低的价格和伪造的签名
老家房屋易主,陈铭蒙了,他委托律师卢京美到法院去问个明白。
2013年10月,卢京美在接受采访时称,当时他到岳麓区人民法院去了解情况时,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卢不是当事人,也没有委托书在手。
2012年5月,卢再次来到法院,找到审判法官查阅了执行裁定等案卷材料并提出异议:房屋的评估价值偏低,陈铭房子的价值至少应该有100多万元。
关于合同上的签名,陈铭的说法是,他与力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姚正辉认识,并一度成为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姚正辉在2008年9月时曾找到他说自己想从担保公司贷笔款项,恳请施以援手。陈答应帮忙并在合同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之后,陈觉得干系太大,便在10月8日让公司会计将签字的合同拿回,解除了反担保责任。让他没有料到的是,4年后,湖南担保仍起诉他追偿债务,他觉得其中有诈。
卢京美称,2012年6月,在设法获取到相关案件材料后,他和陈铭进行了核查,发现湖南担保提供的合同上,陈铭的签字属于伪造。他们委托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也证实了他们的猜想。
2012年8月,陈铭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递交再审申请。长沙中院接受了陈铭的再审申请,并于9月17日召开了听证会。12月19日,长沙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明确指出:岳麓区人民法院违反法律程序,指令其对该案进行再审;且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法院承认案子错了,但仍催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
但高兴了没几天,陈铭却发现,岳麓区人民法院仍在要求将房产过户。为此,他向该法院递交了立即停止过户执行的紧急报告,但法院对此没有任何答复,还于2013年1月14日向华容县房产局下了一道强制执行函,要求华容县房产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否则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迫于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压力,华容县房产局于1月22日,将陈铭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买受人孙贤军名下。
但此后,华容县房产局也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要求其撤销强制执行函的书面报告。
华容县房产局指出,由于长沙中院将该案发回再审,且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岳麓区人民法院强令继续过户已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若此时执行房产过户,而再审撤销原来判决,将引发不可预计的后果。“如果届时执行回转不可能,众所周知,在华容县城关镇北正街一间门店加一套住房的价值远不止84万元,随之将引发的是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国家赔偿。”
然而,这份报告也没有得到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回应。
1月30日,陈铭来到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一法官对他说:“如果这个案子真的错了,你们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也可以向担保公司申请赔偿,担保公司有的是钱。”
无奈的陈铭开始求助于新闻媒体,2013年2月5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向华容县房产局发出暂缓过户函,等待再审结果。
2013年6月14日,岳麓区人民法院也委托湖南司法鉴定机构对陈铭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结果证实陈铭在反担保合同中的签名为伪造。7月4日,岳麓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湖南担保当庭撤销了对陈铭的起诉。
至此,事情真相已经大白,按说陈铭房产可以回归自己名下了。可是,让人不能理解的是,7月9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却下达裁定,陈铭房产不予执行回转;如不服,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陈铭还没有来得及向长沙中院提出复议,7月13至17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就打电话、发函给华容县房产局,要求赶快为买受人(孙贤军)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7月17日,陈铭赶到岳麓区人民法院讨说法。该院审监庭一法官表示:“我们法院对你这个案子的法律程序已经走完了。这个案子从头到尾是错了。但拍卖你的房产是依法进行的,我们有权利和义务来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拍卖结果还得执行。如果你们不服,可以上访;至于你们的损失,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目前,陈铭被法院拍卖的房屋面临无法拿回的境况。 法律解析: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民事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包括:(1)执行合法原则。即民事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并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进行;(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有差别;(3)执行适度原则,也称比例原则。执行措施必须是必要而适度的,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与执行措施之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一方面把债务人的痛苦降到最低点,另一方面确保债权迅速、充分的得到实现;(4)执行及时原则;(5)执行穷尽原则。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穷尽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审计,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在履行了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如果案件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则执行机构可采取执行回转,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使之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执行回转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第一,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第二,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因为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 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让原来的被执行人的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这里,人民法院撤销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经当事人申请,也可适用执行回转。第三,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再执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依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强制性。所以,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第四,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而“如果涉案执行的标的物已经由买受人通过司法拍卖程序依法取得所有权,就应保护善意第三人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回转时不能从买受人处回转原物,而只能由原申请执行人折价抵偿。”所以,陈铭的案件只能有两个处理办法,一是法院协调湖南担保与陈铭协商解决,争取多赔点钱。二是让陈铭走国家赔偿之路。
主办: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电话:+86-0871-63633799 63623932 传真:+86-0871-63630650 电子信箱:ynruiyang@ynruiyang.com
网站建设:昆明多彩科技
滇ICP备130042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