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4年刘某毕业后应聘到北京某计算机软件公司(被告前身),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4年7月12日至2007年7月11日。同时双方签订了引进人才协议书,约定北京某计算机软件公司将刘某户口办理进京后,刘某需要在公司服务3年,否则需要交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刘某将档案转至北京某计算机软件公司,公司为其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账户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社会保险按照其最低基数1600元交纳,刘某的实际工资为3000元左右。2006年初,北京某软件公司收购了北京某计算机软件公司,2006年7月,刘某以结婚为由将户口迁出,2006年8月,刘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未获批准。随后,刘某即未到公司上班。后刘某与北京某软件公司联系要求公司将其档案及社会保险转出,公司则以刘某未按照约定服务满3年,应当按照约定缴纳1万元违约金,要求刘某缴纳1万元违约金再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经北京市某区人民大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某软件公司为刘某办理档案转移、社会保险转出手续,并给付刘某赔偿金人民币2万元。
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盒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上述规定中,办理档案转移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只要劳动关系结束后,单位就应在15日内办理,即使刘某辞职未办理辞职手续,双方还存在其他劳动争议,北京某软件公司为刘某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法定义务也是不能免除的。所以,北京某软件公司不及时为刘某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刘某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关于用人单位扣押档案延迟转移,劳动者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2009年8月17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41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延迟转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北京市某软件公司需要赔偿刘某仅仅扣押档案一项的数额就已经超过了2万元。而该公司同时扣押了刘某的社会保险关系,致使刘某无法享受相关医疗报销补贴,其损失也应当由北京某软件公司赔偿。另外,本案中,北京某软件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没有足额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是其违约在先。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本案中刘某辞职未果后离职并不构成违约,其无需向北京某软件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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