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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状告见义勇为者案件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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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盗窃人受到伤害后,起诉见义勇的为市民,索赔15万元。近年,类似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因“勇为者”行为过当被判刑的也时有所闻。这类案件衍生出一系列法律问题: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应该是公权范畴还是私权范畴?由于公权缺位,在私权救济中导致的侵权,公权应该承担何种责任?见义勇为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罪刑法定”原则对违法人、“勇为者”是否平等适用?违法犯罪人是否享有索赔权利,“勇为者”是否有不得违法之义务等。

【案件一】

2008年春节后,20岁的徐跃平与黄海涛、邱建亚从老家来到江苏省无锡市寻求打工。由于所带的盘缠花光,三人经过商议,决定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电瓶换钱度日。2008年4月14日 21时20分,黄海涛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载着邱建亚、徐跃平来到无锡市某网吧前实施盗窃时被路人发现,三人骑着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此时,无锡市艺海文化发展公司(简称公司)驾驶员高建国驾驶单位轿车路过事发地,听到路边市民高喊“抓贼!”,随即加大油门追赶。两车行至一交叉路口,徐跃平等人为摆脱追赶,红灯强行通过,高建国驾车紧追不舍,摩托车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三人倒地不起,而高建国驾驶的轿车因车速太快,与另一轿车相撞。

事发后,两辆被撞轿车离开现场,造成现场被破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崇安大队(以下简称崇安大队)对该事故未作出责任认定。事发后,伤势严重的徐跃平被送往医院做了脾切除及肠破裂修补术,共花费3万多元。伤愈后,徐跃平申请司法鉴定:徐跃平因脾切除评定为八级伤残,肠破裂修补评定为十级伤残。2008年5月13日,崇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结论为高建国的轿车损坏严重,无法检验;无号牌摩托车损坏严重,无法检验。2008年5月26日,经高建国申请,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出具事故车辆检验鉴定书,对2008年4月14日交通事故中的轿车、摩托车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高建国轿车整车合格,摩托车无法作动态检验。

徐跃平经过5个多月的治疗伤情痊愈。他认为,盗窃虽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并不表示小偷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法律保护。自己应对盗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所受伤害并因此造成的损失,则应由追赶他的加害人高建国承担。

2008年9月4日,徐跃平将高建国、车辆所属公司、车辆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高建国、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5万余元。徐跃平在诉状中并不隐瞒自己的身份以及违法行为,诉称如果不是高建国驾车撞击原告摩托车,伤害不致发生。高建国、公司辩称:原告所说的车祸是由高建国故意撞击所致不是事实。高建国虽驾车追赶,但并未撞击徐跃平乘坐的摩托车,原告受伤系慌乱中驾驶不当所致,应由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本事故是在原告违法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交通事故,应由徐跃平和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调取了崇安大队事故处理资料载明:事故发生时,无号牌摩托车车尾距地高度0.7米无明显痕迹,左后侧距地高度0.54米处无痕迹。法院还从相关部门调出了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录像中只看到摩托车飞速驶过路口时与一辆汽车相撞,而尾随其后的轿车与另一辆汽车相撞,尽管通过技术手段将视频放大处理,仍然无法辨别高建国驾驶的轿车是否与肇事摩托车有直接接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徐跃平虽称因高建国驾车撞击其乘坐的摩托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其受伤,但其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高建国驾车撞击摩托车。交管部门和车管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书及法院调取的事故处理资料,均未载明高建国驾驶的轿车与摩托车有撞击痕迹。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两车发生撞击,故徐跃平此节诉称意见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被告高建国发现徐跃平等人盗窃后,驾车追赶系弘扬见义勇为传统美德,积极履行公民义务行为,且追赶中并无不当行为,故对原告要求高建国、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010年127日,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跃平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徐跃平不服,向无锡中院提出上诉。徐跃平上诉后,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法院催交后,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日前,无锡中院依据规定,作出“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定。

【案件二】

 

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害,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附带民事赔偿4万余元。

【案件三】

 

韩某所在镇政府、村委会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证明,要求将见义勇为的韩某释放,不应受到法律制裁。

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案件四】

 

【案件五】

 

 

——节选自《工人日报》(维权周刊)2010-5-31  005版

刘某盗窃摩托车时被车主潘某发现,潘某大声呼喊“抓小偷!”并叫上阮某、高某一同追赶。刘某被抓后,高某等5人随即对其拳打脚踢直至被闻讯赶来的保安制止。保安欲将刘某带回公安机关,刘某再次逃跑,被抓后遭到高某等5人的乱踢乱打,并致刘某倒地不动。民警赶到后将刘某送至医院治疗,因伤势过重死亡。法院对高某等5人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刑罚,5名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万元。
冯某发现窃贼将他停在门口的助力摩托车骑走。冯某高喊抓贼,曹某闻讯赶来骑摩托车追去。曹某追至两车并行时喝令对方停车,但对方继续行驶,曹某抽出身上的皮带朝对方抡去,对方侧身躲避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死亡。后曹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天,曹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3天后,被执行逮捕。法院判决,曹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安徽的周某等二人至江苏某村陈某家行窃,被当地村民发现。正在回家路上的 17 岁少年韩某听到“捉贼”声便与村民围追上去。两名窃贼慌乱跳入河中继续逃窜,韩某和围追的群众一起向其扔砖块,想迫其上岸。其间韩某扔出的半块青砖正好击中周的右眼部,周被砸伤后沉入河中。经法医鉴定,周某溺水死亡与其右眼部被砖石砸伤有关,韩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哈尔滨市曲某到邻家行窃,被当地居民发现。20 岁的青年徐某听到“捉贼”声,拣起一根竹竿与他人围追上去,黑暗中正好捅中曲某的右眼,后经法医鉴定,曲某右眼部被竹竿扎伤至失明,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事件发生后,徐某所在镇政府向警方递交了一份证明,要求将见义勇为的徐某释放,其不应受到法律制裁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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