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王正梅、季万连共有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平日雇佣张彩驾驶为其运送黄沙。2010年1月28日下午5时许,张彩在超载运送近70吨的黄沙途中发现汽车右后轮处冒烟,遂停车检查,发现右后内侧轮胎钢圈产生裂缝,张彩立即电话通知季万连派人前来修理。季万连得知后来到一汽车修理门市请该门市老板唐成鹏为其修车。唐成鹏随即带着备胎独自来到故障现场,为其更换轮胎,张彩在旁边观看。在唐成鹏使用风炮拆卸轮胎螺丝过程中,内侧轮胎突然爆炸,将外侧轮胎炸飞,击中唐成鹏致其当场死亡,一边观看的张彩也被炸昏迷。另,公安机关在对该起事故进行处理时,认为停车维修行为不属交通行为,拒绝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者唐成鹏生有 4 个子女,其中两个未成年。
庭审时,各方对法院查明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对事故定性和责任认定展开了激烈辩论。
死者亲属、原告王德秀等认为,唐成鹏死亡系钢圈开裂的轮胎爆炸所致,而轮胎钢圈开裂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存在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并认定该起事故为道路交通事故,判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1万元,被告王正梅、季万连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 26 万余元。
案件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起事故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否则侵权之诉无从谈起。就本案而言,这是一起非常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因为一是事故发生时车辆、交通参与者均处于静止状态;二是参与者内部还有承揽这一合同关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对“交通事故”的定义“车辆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知交通事故两个构成要件分别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发生的”。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点符合该法有关道路的范围;唐成鹏的不当操作、季万连的超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综上可以认为,该事故是一起车辆在道路上,因当事人过错造成人身伤亡的事件,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本案也说明,交通行为认定要从全局进行整体理解。
此外,该起事故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即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对道路交通安全性的保障。如果不被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可能车主承担的赔偿责任会更高,这样的话,恐怕就没人愿意在途中修车了,这也会一定程度上降低交通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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