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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照顾40余年病妻 情与法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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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明(化名)在家人的陪同下,走进高新区歇台子派出所说,他杀人了。警方高度重视,一边将李控制起来,一边到案发现场李明家里。警方在现场看到,一名60来岁的女性躺在床上,面部有血,气绝身亡。

    李明交代,死者是他妻子,是他在当天早上7时30分,用斧头砸头部、卡脖子、捂嘴等方式将妻子杀害的。杀妻后,他为妻子换了衣服,在家清理了一下,一小时后下楼到理发店理了发,然后到面馆吃了碗小面。最后回到家里给儿子写了封信,交待了一下他的家庭财产情况,然后准备好自己的换洗衣物,准备去自首。李明称,从结婚以来,妻子先后发了10多次病,平时都要吃药控制病情。联想到这40年来妻子的病痛折磨,以及他自己受到的折磨,他于是就想把她杀死。

法庭上,死者嫂嫂的证词称,李对小姑很好,可以说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些年,她们一家人从来没有听到小姑说被李打过。死者另一位亲戚证词也称,李明和妻子感情很好,相濡以沫,把她当成手心里的宝。

案例解析:

    于情理,李明一直尽忠尽守丈夫的职责,对妻子不离不弃,生活上照顾的体贴入微。妻子因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精神紊乱,疾病发作时经常乱砸家庭生活器具,辱骂、咬打丈夫,无论妻子如何的折磨自己,李都无微不至照顾着妻子,感情恩爱如初。对妻子病情李四处寻医,希望有一天能让妻子恢复健康,直至用光家中积蓄,妻子的病情仍未有所改善,身边的亲戚朋友都被他对妻子的这份痴情所感动。对一个患精神疾病妻子,几十年如一日的照顾着、关爱着、这种夫妻之间相互扶持、相濡以沫行为和精神,是我们这个社会所赞美的,是整个民族应当发扬及感动的,然就是这样一个人性善良,对妻子、对家庭尽忠职守的丈夫,我们能将其处之以法吗?

    从法律角度,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刑法犯罪构成三要件来分析李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一,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实施杀人的行为,侵犯他人的生命权,构成犯罪该当性。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李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没有任何违法性阻却事由,具有违法性。第三,有责性,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李主观上杀人的故意,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整个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李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各个要件。

    李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法律应当处以刑罚。我国刑法在制定初就有一定的弹性,对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应当或可以减轻处罚,但未考虑道德与情理因素。对此,本案应当如何判决才合理合法,符合广大社会民众的期望,就看主审法官是如何去衡量情理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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