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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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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下半年,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财务处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学生个人信息配合工商银行11000余名学生集体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运动圆梦学生卡学校称此次为学生集体办卡的初衷是为了让学生享受这种卡的优惠服务,并非个人行为。但因办卡未事先征得学生同意,因此在学生中引起争议。据校方介绍,事件发生后,学校高度重视,对所有卡已作妥善处理,除少量发出去的卡正在回收之外,其余所有的卡银行已注销,不会对学生个人利益和个人信用产生不良影响。

点评:本事件涉及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问题。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收到各种各样的推销电话、短信。家里刚买了房子,就有装修公司打电话来询问装修事宜;刚怀孕或刚生孩子,推销奶粉、尿不湿等电话就来了;刚报名参加考试,各家考试培训机构的短信就到了。在信息社会,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了有价值的商品,个人信息无端泄露,各种烦心的电话、短信纷纷而至,相信您或身边的人都有过这种类似经历。

 在上述事件中,学校未经学生同意,将学生信息提供给银行并办理银行卡,已经泄露了公民个人信息。虽然事后学校作了道歉,但鉴于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作明确规定,所以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的学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学校的责任。因此,在科技发展、网络信息普及的今天如何有效制止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使用的情况,如何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和保护,是否应将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成为了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立法热点问题。  

 基于此,2009年2月28日,我国颁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首次”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立法规定,体现了刑法对民生的关注和对社会实际需要的反映。根据该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在国家机关履行职权公共服务机构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时候,虽然法律和法规赋予他们根据需要集一些诸如公民的联系方式收入、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对其所采集的信息也负有保密义务,非法律规定不得泄露。如违反该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受害人可依照刑法修正案(七)规定要求追究相关单位或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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