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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菲案尘埃落定——“人肉搜索”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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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0712月北京白领姜某跳楼自杀,其自杀前博客“死亡日记”称其夫“王菲”的婚外情令其痛不欲生。网民遂对王菲发起“人肉搜索”,将其及其家人的电话、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在网上进行公布,并对其行径进行谩骂及批评,令王菲的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干扰。王菲因此将大旗网、北飞的候鸟以及天涯社区三家网站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公开道歉并赔偿其损失。20081218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定大旗网与“北飞的候鸟”创办人张乐奕侵权成立,应赔偿王菲精神损失等9367元并在网站上公开道歉,而天涯社区因在合理期限内删除了相关内容而被判免责。

法律分析:

1、所谓“人肉搜索”是指网民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在网上社区上发帖,寻求其他网友帮助,搜索所需要信息的行为。由于网民分布广泛,网上信息传播速度快,被搜索人,即“人肉”的所有基本信息甚至个人隐私都将在网上被公布,以至于影响到被搜索人的个人生活。因此,人肉搜索在成为网民对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批判揭露的同时,“人人当侦探”的行为也可能会涉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那么,“人肉搜索”行为会触犯哪些法律规定呢?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另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此可见,倘若行为人在网上肆意宣扬他人隐私,或是以虚构事实的行为对他人进行诽谤,造成严重影响的,就可能承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责任。

3、目前,我国对人肉搜索中存在的下列问题尚无明确规定:首先,我国并无隐私权的规定,凡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均以侵害他人名誉权来处理;其次,对于诸如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是否属于隐私亦无界定;再次,如何平衡网站的审查义务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如何认定网站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最后,网络调查取证难问题应如何解决。

4、令人欣慰的是,作为中国法律体系支架性法律的侵权法草案已于12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该草案将着重解决与民众利益相关的诸如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等民事损害,并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了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中。根据该草案的规定:“网络服务经营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立法变革充分体现了保护人民权益和“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为百姓的维权之路树立了指向标。

面对日新月异的科技和新种类的犯罪,法律体系固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作为社会中的个体,每个公民在行使自己权益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尊重,这样才能在和谐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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