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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的噪音”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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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075月,李先生入住距离兰州市安宁区实创现代城。因不堪忍受邻居鑫海大酒店安宁店的热泵房连续发出的低频噪音侵扰,2008126日,李先生将鑫海大酒店安宁店告上了法庭,请求酒店方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元。审理期间,鑫海大酒店对锅炉泵整改后自行委托监测站进行检测,证实此处噪音完全符合二类区域(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的噪音排放标准。200914日,安宁区人民法院依据二类区域噪音排放标准当以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为限,认定鑫海大酒店安宁店噪声排放不构成侵权,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为此提出上诉。因调解无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法律评析:

    上述噪音污染案并非第一次发生,早在2007年,因长期遭受附近华辰公寓工地的噪音污染,北京安慧北里雅园13号楼的108名业主将华辰公寓的开发商北京天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在朝阳法院与朝阳司法局诉前和解联动机制的调解下,108户业主从开发商代表手中拿到了每户600元的噪音扰民补偿金。

以上两起案例都涉及到了法律上“相邻权”的问题。所谓“相邻权”就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也即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地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在本质上可以看作是所有权的延伸。相邻关系中较常见的权利,如通行权,即指相邻各方对在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形成的必经通道,均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使用人或所有人不得阻塞或阻止。如果相邻方因施工、铺设线路必须临时占用他人土地的,他方应给予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补偿。又如相邻关系中的通风、采光权是指如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我国《物权法》第七章亦对“相邻关系”予以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法第84条以及第92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另根据该法第90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由此可见,在上述案例中,“邻居的噪音”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相邻方未能在合理的限度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根据法律规定,相邻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因此,无论行使何种相邻权,相邻各方均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所发生的问题。毕竟,只有“和谐”的相邻关系才能避免邻居“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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