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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犯罪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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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男,43岁,患有精神分裂症20余年,曾有7天婚史(因其精神疾病导致离异)。因其病情一直断断续续,无法正常工作,日常生活全靠亲戚接济,在其母亲几年前因病去世后,李某某一直与60多岁的老父亲一起居住。
2013122621时许,李某某精神病复发,误认为其父亲是外国人,持刀将熟睡中的父亲砍死,分尸后用塑料布包裹,浇上菜籽油在自家院内焚尸,后被群众发现报警。经鉴定,李某某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官表示,检方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某实施了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应对李某某进行强制医疗,遂向法院提出对李某某进行强制医疗申请。
检方分析,本案发生在亲生父子之间,本来是至亲至爱之人,犯病时却无法分辨,举刀相向并残忍焚尸,精神病人受疾病困扰固然可怜,但牵扯无辜生命,实在可惜。
 
解读需求:精神病人犯罪是不是都不需负刑事责任?哪种情况下要负?哪种情况不负?如何避免精神病人犯罪?
 
 
律师说法——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残忍杀害了自己的父亲,从客观行为来说,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并且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一个行为是否应当定性为犯罪,最本质的原因是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只有对社会法益具有严重危害且不能为公众所容忍的行为才能被《刑法》确定为犯罪,刑法没有确定为犯罪的不能定罪处罚这也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我国对于犯罪认定采取的通说为四要件说,即刑法预先设置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再根据规定从客观行为到主观上的认识和能力进行综合的考量,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会导致要件的无法满足便不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因为缺乏控制和辨认能力,对于某些行为无法判明是非,所以各国对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采取了特殊保护的原则,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因为其主观上缺乏认识或者无罪过所以不能成立犯罪,但并非所有精神病人犯罪都能够免予刑事处罚,对不同能力和状况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进行区分。
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首先需要了解刑法对于精神病人的界定,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知,我国《刑法》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类,而界定的关键就是其控制和辨认能力,本案中儿子残忍的杀害了父亲,有悖于一般常理和现代人类所公认的伦理,可见对于杀人行为李某某没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当然,有没有控制和辨认能力并不是由案件事实来体现而应当由具有检验和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关遵照法定的程序来做出鉴定,对于此鉴定可能需要很长的观察期,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将精神病鉴定与其他鉴定事项做了区分并规定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案件的审理期限,体现了对于刑罚的适用和认定犯罪的谨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丧失控制、辨认能力,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辨认能力和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人,首先对于完全丧失控制、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其缺乏违法性认识所以阻断了犯罪的认定也不应当施以刑罚。而对于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犯罪时是具有认识的,无法完全免除刑事责任,但对于这样的精神病人法律在惩戒的同时应当采取一定的倾斜保护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此类人并不是随时处于缺乏控制、辨认能力的情况,而是由于某些特殊因素或者周期,无论是何种原因所导致,归根结底都是因为病人的某种病理性反应,所以在其进入此种状态时实质上也属于缺乏控制、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阻断对于犯罪的追究。法条中还有包括醉酒之后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为何将醉酒和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放于同一法条当中?因为两者在实在上都是对于人在陷入某种混乱状态而实施了犯罪后的刑事问题的规定。对于醉酒后的犯罪,也有很多的学说和争议,我国认为对于生理性醉酒也就是公众所理解的一般性醉酒之后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由于犯罪人进入丧失控制、辨认能力状态是有自由选择意志的,也就是犯罪人能够通过自由意志来决定不喝醉也可以决定喝醉,这也是同病理性醉酒的根本区别。
综上所述,那么当完全丧失控制、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病时实施了犯罪,在符合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各项规定的基础上但又不能对其行为施以刑法,该如何对这样的病人进行规制又是司法上所要面临的挑战,《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设定了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即强制医疗程序,当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在履行侦查、审查起诉职责的时候若发现犯罪份子精神上存在问题,都可以通过建议法院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能够依职权启动该程序,委托具有此种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医院进行鉴定后,对其采取强制医疗程序,对于该程序的决定可以进行复议。
精神病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正视这一弱势群体是保护他们的最佳途径。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琴、武其远呼吁保持与精神病人的谨慎交往,正确引导精神病人,同时提高家庭和社会对于精神病人的看管和保护,以免再次发生本案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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