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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贪杯”出意外 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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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酒文化”盛行,简单的经济处罚或者拘留已经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城市飙车等恶意行为。自2011年5月1日“酒驾入刑”正式实施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很多人也能守住法律的底线。然而逢年过节、有喜事、聚会时,亲戚朋友同学欢聚,痛饮几杯,这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席间劝酒、敬酒、斗酒也是在所难免,不过其中存在的风险、导致的纠纷可不能不防。
对于喝酒醉死或者酒后的其他意外情况,责任的认定尤为关键。怎样才能避免出现意外情况,或者在意外情况来临时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而不用承担责任呢?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的郑晓琴、武其远律师为我们列举了若干种需注意的情形。
    1、劝酒致饮酒人伤亡——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都有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劝酒致人伤亡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劝酒人应当对饮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给予饮酒人必要劝阻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饮酒人伤亡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责任的划分上,一般主要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毕竟身体是自己的,自己应当管控好一个度,组织者、同饮者、劝酒者承担次要责任。另外,如果强行劝酒或者敬酒,或者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则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造成伤害结果并不一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应当考虑劝酒人的主观心态。
    2、接受醉酒客人泡温泉,酒店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李某是昆明一科技公司驻外地员工,去年春节,他按公司的安排与其他12名员工在昆明一宾馆吃年饭并饮酒,用餐后公司领导又安排在宾馆附一楼泡温泉。该温泉属宾馆的配套设施,水深1.2米,池边按规定设有警示标志,但没有管理人员及救生人员,也未设置医务室和配备医务人员。晚上9时许,有人发现李某在温泉浴池内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是醉酒后溺水死亡。事后,宾馆方以及死者供职的公司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李某无视自身健康,不但饮酒且在酒后泡温泉,对自己死亡有过错,承担65%的主要责任。宾馆对该温泉救助设施配备不足、没有救生员或巡逻人员在场,对事故的发生及李某不能获得及时救助埋下了隐患,承担35%的次要责任。公司没有强迫李喝酒的行为,所以公司不担责。
如案例中所述,在冬天,很多人喜欢泡温泉,但不知道醉酒后泡温泉是禁忌,一般公众可能注意不到但是作为温泉酒店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尽到高于一般公众的注意义务。为了避免这种事故,首先,最好对酒后来泡温泉的客人进行劝解并张贴提示;其次,要做好各种措施以及事后救助的准备,以防万一。如果没有事先进行告知或者采取保护措施,出了事故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喝酒后好几个小时才开车,仍算醉驾?
案例:2013年5月8日中午,在玉溪做门窗生意的杨某约了几个好友一起吃午饭,其间,大家都喝了几杯,谢某也喝了4两左右的白酒。饭后,他想到酒后开车容易出事故,于是便回到自己的铺子上休息。晚饭后,他觉得离中午喝酒已经有6个多小时了,琢磨着现在开车应该不会出问题,于是便开着自己的奥拓车出了门。晚上9点左右,行驶中的杨某在准备超车时突然发现对面车道驶来一辆小车,由于他避让不及,两车迎面相撞,两车均受损,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对杨某进行了血液检查,其血液中乙醇浓度达150.9mg/100ml,超过了80mg/100ml的醉驾标准,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杨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例中涉及到喝酒后多久才能开车这样一个热点问题,很多人觉得休息了半天甚至几个小时就可以了,实际上不尽然。对酒精的消耗速度根据体质而异,有的人分解的速度快而有的人则很慢,甚至有的人对酒精有过敏反映从而造成意识混乱等症状,从医学角度看酒精的消耗存在着个体差异但在法律上,只对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做出评价,而不是看你歇息了多久,达到80mg/100ml就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因此,平时容易醉的人或者不太常喝酒的人更要注意,宁可多根弦,也不要心存侥幸,一般而言喝酒后应当进行休息不宜驾车,至于休息多久应当看个人的体质,保持良好的驾车状态是避免事故的有效方法。
    4、酒后各自回家途中出事,劝酒者以及同饮者应该怎样担责?
案例:2004年10月2日晚上9时许,市民陆某应朋友王某、陈某之约,并由他们开车从家中接走去距陆家仅100米远的烧烤店喝酒。不久,又来了一个朋友“加盟”。当晚10时许,酒足饭饱之后,四人离开,各自回家。10月3日凌晨1时许,陆某被发现躺在自家楼旁死亡,经法医检验,陆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65毫克/100毫升,系酒后身亡。事后,死者的妻子王某坚持认为,与陆某一起喝酒并将其从家中接走的王某和陈某有义务将醉酒的陆某送回家中,陆某的死亡与两人未尽护送义务有直接关系,依法应予以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护送义务,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判决与死者一同饮酒的两名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的10%。
劝酒者以及饭局组织者应当承担妥善安置和救助醉酒者的义务,如果撒手不管任其出事,若达到一定损害后果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不作为犯罪,因为劝酒者和饭局组织者应当承担其先行为产生的某些义务即劝酒行为或者组织饭局的行为而造成他人醉酒时应承担义务,最基本的承担方式就是妥善安置或者送醉酒者回家,当然也包括送醉酒者去医院。同时,对于造成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具体的承担范围也是根据各自的过错进行划分。
    5、酒后没有安顿好员工,单位该当何责?
案例:员工应邀到单位吃年饭,酒后却乙醇中毒死亡。某法院判决认为,组织单位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责任,虽然席间没有灌酒,也要承担15%的责任。原告张女士称,她儿子应邀参加公司的年会。事后,她听说儿子当天喝了大约1公斤52度白酒。当天下午2时许散席后,儿子被送到酒店房间休息,只有女友刘小姐陪着他,其他人则出去参加娱乐活动。下午3时,刘发现男友停止呼吸。虽然酒店派车把他送到医院,但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公司表示,自己不存在过错。案件审理后,法院表示,公司作为宴席活动组织者,发现死者醉酒到无力走路的程度时,只把死者送到房间,由其女友照顾,未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导致悲剧发生,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席间无灌酒的不良行为,都是相互敬酒,所以公司应承担15%的责任。
与上一案例情况一致,单位在组织团年饭、聚餐而喝酒时,实际充当了活动的组织者,应该妥善安顿好醉酒后的员工,否则单位或者主要负责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6、邀请未成年人、疾病患者饮酒,有什么责任风险?
案例:16岁的小燕生前是昆明某校学生,与小李是要好的同学。2006年12月31日学校要放假时,小李邀请小燕去家玩。二人共同书面向学校班主任请假后离开学校。随后,两人来到王某经营的台球室,和一群同学聚餐。席间,小燕喝下了两瓶啤酒后,又喝下了1斤白酒,随后不省人事。大家认为小燕只是一般的醉酒,睡一觉就会没事,便将她背到张某家休息。次日早晨8时,张某起床时发现小燕已经死亡。后来,法医鉴定了死亡原因:饮酒后呕吐,呕吐物被吸入气管、支气管引起窒息死亡。对于这起意外,西山区人民法院宣判:学校赔偿1万元,邀请小燕喝酒的小李赔偿25000元,提供喝酒场地的王某赔偿5000元,购买啤酒和白酒的程某赔偿4000元,留宿小燕的张某赔偿6000元。
首先邀请未成年人饮酒,分两种情况:如果饮酒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上,18岁以下),由此导致的后果,邀请者承担次要或同等责任,因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虽然没有具备完全的控制和辨认能力,但是也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对自己的部分行为负责,在自己可以控制的情形下妥当的照顾自己的身体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如果饮酒者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邀请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法律推定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欠缺保护自己的能力。如果对方虽是成年人,但患有疾病,酒后诱发身亡的,劝酒者承担次要责任。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加深,需承担同等责任,符合《刑法》规定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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