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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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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5月,原告陈*出资委托其父陈*香购买江淮牌货车一台,购买货车后,陈*香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携带原告的身份证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北京**运输有限公司订立车辆运输挂靠经营协议书,并将货车登记到被告名下;原告多次要求陈*香将货车过户到自己名下,但陈*香声称被告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认为,陈*香将货车过户到被告名下属于无权处分,被告在没有见到原告的授权书的前提下,擅自将原告货车登记到自己名下,其行为属于侵权。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2009年5月26日签订的车辆运营挂靠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将江淮牌货车过户到原告名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做出判决: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在持有陈*身份证的情况下,陈*的父亲以陈*的名义,与北京**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挂靠经营协议书,相对人北京**运输有限公司有理由相信,陈*的父亲得到了陈*的授权,是代陈*签订该协议书。该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陈*要求判令挂靠经营协议书无效,将车辆过户到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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