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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担保物权设立与担保物权合同生效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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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而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定,本文对此就不做讨论,所以本文中的担保物权仅针对抵押权和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1条中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64条中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87条中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财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通过《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法条的对比,不难发现,《物权法》将担保物权合同生效与担保物权设立做了区分。那么做这种区分有何意义?
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物权担保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抵押合同登记后生效,质权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这就可能导致违约的一方故意拖延不办理登记和交付致使合同无效,守约方却无法依据无效的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这是很严重的一个法律漏洞。而根据《物权法》,抵押合同和质权合同签订即生效,只是抵押权需要登记才能设立,质权要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如此一来,即使抵押权和质权不成立,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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