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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楼下相邻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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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邢某和被告殷某、王某系楼上楼下邻里关系。原告为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弄某号A室房屋的承租人,两被告为同号B室房屋共有人,双方住房上下对应。两被告于2013年6月购买B室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时,B室前业主装修房屋过程中将原卫生间位置改作客厅,将卫生间位置南卧室移动约2米,两被告购房后,对卫生间重新装修,原告发现后继续要求将B室卫生间恢复至原位,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B室卫生间恢复至原有位置。
原告诉称,被告在装修房屋时擅自将卫生间扩建到没有防水功能的卧室,随意改动房屋结构,带来安全、漏水、噪音等隐患,被告的卫生间布置在原告床铺的正上方,也与民族习惯相违,严重影响原告全家的正常生活。被告殷某辩称,被告于2013年6月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前业主的装修格局已经如此,被告并不知情卫生间原有的格局,原告联系被告时,被告已经对卫生间重新做了防水层、贴瓷砖,之后装修完毕,现希望协调解决。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委托书,故作缺席审理。审理中,原告表示考虑到两被告的实际情况,原告愿意给予两被告足够宽裕的时间将卫生间恢复原址,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对此,被告殷某表示一时难以接受,也无经济能力将房屋恢复原状,导致调解不成。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73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殷某和王某于2014年11月底之前将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弄某号B室卫生间恢复至原来位置;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邢某自愿负担。
法官说法: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方在为自身利益进行装修房屋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的正常生活、居住安全等造成妨碍。B室业主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在相邻住户卧室上方搭建卫生设施设备,客观上对居住楼下的原告的正常生活及居住安全带来了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虽然此改建行为并非两被告购房后所为,但两被告现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排除妨碍,将房屋卫生间结构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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