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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融资疑难问题解释(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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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锁定期 股份锁定期设置的目的在于保持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时期内主要股东结构和管理层的稳定,保证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和组织管理结构以及业务运营的相对连续性,使投资者能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明确预期的情况下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根据《公司法》和伤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在上市后需锁定三年,在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其他发起人股东在上市后所持股份在一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公司申请股票发行前一年内(以招股说明书披露日期为准)新进入的股东,其所持股份在上市后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若在创业板上市,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控股股东和其他发起人股东持股锁定遵守上述同样的规定;但公司在申请股票发行前六个月以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除上市后一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外,还需向交易所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新增股份总额的50%。 根据现行的监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满一年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同时,公司章程也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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