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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融资疑难问题解释(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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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   
股票的发行规模。按照监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其发行总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股票的发行结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其中,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股票的发行方式。目前股票IPO发行方式一般为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股票发行而募集资金运用。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股票的定价方式。根据询价制度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方案中应包括询价工作的组织情况以及询价安排。价格区间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的反馈情况,并参考发行人基本面、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等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发行价格的确定:网下和网上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累计投标询价情况,并参考发行人基本面、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等,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和最终发行数量。   
股票发行中的回拨机制。在上市公司股票同一次发行中采取两种发行方式时,如市值配售和上网定价发行、市值配售和法人投资者配售或者上网定价发行和法人投资者配售,为了保证发行成功和公平对待不同类型投资者,人为设定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发行数量,然后根据认购结果,按照预先公布的规则在两者之间适当调整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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