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

民商诉讼法律事务部

行政诉讼法律事务部

非诉讼法律事务部

0871-63633799

公司地址: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首页 - 精选案例-正文

小区突发大火导致业主身亡,物业被判赔偿48万

点击:2602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6日凌晨5时28分,天还未亮,当小区居民尚在沉睡中时,小区里忽然传来“救命”的声音,被惊醒的居民很快发现,C1栋701房着火了。几分钟后,消防车抵达小区门口,不料消防车驶入小区消防通道后遇阻,消防官兵被迫携带救援工具徒步奔往火灾现场。6时零5分,火被扑灭,房间的窗户在大火中都被烧穿。待消防人员进入房间,被困的戴伟和他的妻女,都因吸入大量烟气已经窒息死亡。  
两个月后,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了《关于左岸春天“3·26”火灾有关消防问题的情况说明》: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为吸烟所致;火灾发生在凌晨,发现时间晚,当事人没采取有效的逃生和自救措施是火灾蔓延扩大、人员伤亡的原因之一;入户门为防盗门,破除难度大,阻碍了进入救援;小车占用了小区消防通道阻碍救援、消防栓内无水,是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之一。  
起火原因是一个烟头,是戴伟的疏忽所致。但戴家人认为,造成悲剧的主要原因是消防通道被堵导致,而物业则认为,他们和这起事故的损害后果没直接因果关系。  
法庭上,双方就此展开激辩。  
戴家人认为,“如果消防赶来救援时小区消防通道通畅,如果消防栓有水,火灾就能轻易扑灭,也许能挽救这被困火海的一家人。”在多次与小区物业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2013年8月,戴家人将物业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财产损失等160余万。戴家人称,“在这次火灾中,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导致小区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同虚设、消防通道堵塞以致消防车辆无法进入、消防栓没水,延误了灭火救援时机,最终火灾蔓延并造成巨大损失,物业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戴家人还出示了一段小区监控所拍下的救援过程视频。当天5时37分,消防车进入小区消防通道后遇阻,消防员被迫徒步赶去救火。5时48分,一辆遇阻的消防车退出小区消防通道,重新调来的小型消防车才得以进入小区进行施救。6时零9分,大火扑灭后,仍有消防车被困在消防通道动弹不得。  
物业辩称,本案属侵权之诉,应当综合考虑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被告过错与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联系,并根据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来确定赔偿责任。 
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死者吸烟不慎,加上受害人没有采取有效逃生措施、防盗门破拆难度大,消防人员破门施救时,受害人已死亡。”据此,物业认为,“这起事故的损害后果与我们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物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在答辩时,还指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法官说法:  
3月31日上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宣判此案。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对辖区内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负责管理左岸春天的锦鸿物业公司,在消防安全管理上有明显瑕疵,消火栓无水、消防通道堵塞,增加了火灾引发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危害了小区物业财产及广大业主人身的安全性。所以,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防部门的情况说明里,明确了起火原因为吸烟不慎,并非物业公司在小区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物业公司可减轻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死者方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48万余元。根据我国《消防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消防管理责任。判决中,尽管被告方物业公司只承担了30%的责任,但对整个行业的警示意义无疑是显而易见的。消防设施的完善有效、消防通道的通畅,是火灾发生后的救命稻草,物业公司应严加管理。

主办: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电话:+86-0871-63633799 63623932  传真:+86-0871-63630650 电子信箱:ynruiyang@ynruiyang.com

网站建设:昆明多彩科技

滇ICP备13004227号-1
服装招标 消防招标 家具招标 医疗招标 安防招标 公安警察招标 交通公路招标 环保招标 园林绿化招标 电梯招标 机电设备招标 水利招标 仪器招标 食堂招标 物业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