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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期电猎野兔是否构成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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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阳新县法院查明,2008年10月份的一天,邹先中伙同陈彦煌(同湾村民,已判刑)禁猎期(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在该县三溪镇八湘村木林组的西山下私设电网捕猎。在该组村民乐某闲置的房屋连接电瓶、升压器,并设置闸刀,牵出电线,电线沿该房屋旁的渠道直至田东组的空地。随后的几个夜晚,邹先中等使用电网捕得野兔两只。  
中秋节当晚,邹先中的儿子骑摩托车出车祸,他当晚没有去狩猎,而是打电话让陈彦煌把他架设的那部分电线给撤掉。此后,这里发生了一起命案。  
2008年10月15日凌晨,女村民周灯外出时撞上电网,触电身亡。被发现时,其尸体已经高度腐烂。2009年8月17日,阳新县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判处陈彦煌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死者家属2.4万余元。命案发生后,邹先中接受了警方的调查并回到了家里。  
2013年7月15日上午,邹先中接到了三溪镇派出所民警的电话,让他去处理纠纷。此前,他因收割稻子与人发生纠纷,自己的收割机被砸坏。“公安当时就说我电了两只兔子的事情,并直接把我送到了看守所。”邹先中说。而他的妻子陈晚说,她当晚没有打通丈夫的手机,次日才被警方告知其丈夫被刑拘了。  
2013年12月11日,阳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邹先中伙同他人违反狩猎法规,私设电网实施捕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其罚金2万元。12月13日,交了2万元罚金的邹先中回到家中。此后,邹先中以自己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在一审法院判决中,法院采信了一份重要证据,那就是阳新县林业局、公安局、工商局阳林文[1994] 14号《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报告》。报告称,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全县禁猎期,同时禁止使用土枪、电力等工具进行捕猎,并设置了禁猎范围,其中包括三溪镇八湘办事处(即现在的八湘村)。文件末尾有一句话:“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批各地执行。”阳新县法院据此文件认为,邹先中明知在捕猎期不能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而伙同他人违反狩猎规则,私设电网实施捕猎,其行为与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相符。  
邹先中称从未见过上述文件,也没听说。八湘村委会主任乐江涛和三溪镇政府一位工作人员也同样表示。另外,八湘村委会还开具书面证明,称上级有关部门未在该村设立禁猎牌。在作为证人出庭时,三溪镇木林村(邻村)村支书陈新平说,没有见过上述文件,在镇里开会时也没听说,而且上级有关部门也从未在村里张贴通知或设立禁猎牌。他还说,当时村里打猎的农户很多,有用土铳的,也有用电网电吃庄稼野猪的。证人陈彦煌也表达了类似说法,他说,自己当时根本不知道禁猎期和禁猎范围。  律师认为,这只是一个内部文件,并未公开。  
面对上述质疑,检方没能拿出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庭审上,邹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成为争议焦点。  
检方表示,2013年7月15日,阳新县公安局邹先中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刑拘归案,但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此罪,又于同年10月29日将案件移送给县森林公安局。检方还出示了死者周灯家属在阳新公安局的信访登记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以及阳新县公安局因邹先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将其列为网上逃犯的立案撤案决定书,显示邹先中2013年7月2日逃跑被列为网上逃犯。  
邹先中当庭表示,自己接受派出所调查后,一直在家,根本没有逃跑。两位证人也予以了证明。而法院仅凭一只兔子就给他定罪,他很不服气。庭审上,只有小学文化的他听起普通话来很吃力,法官问话时,只能一遍遍地重复并降低语速。  
法庭上,邹先中的辩护人叶桢律师对其作了无罪辩护。叶桢说,邹先中仅仅是伙同他人用电网捕得了两只野兔,自己只分到一只,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野兔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国家(省)级野生保护动物,也不能确定私设电网捕猎就是“情节严重”,不应构成犯罪;案件发生在2008年,警方立案调查是在当年7月,如今早已过了5年的追诉期限;阳新县森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显示,事情发生在2008年农历中秋节前两天(公历9月),法院竟认定事情发生在2008年10月,且邹先中涉案情节轻微,并非情节严重,顶多算违法而不构成犯罪,建议二审法院改判无罪。叶桢说,如果邹先中构成非法狩猎罪,那么陈彦煌将构成两罪,即非法狩猎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检方认为,邹先中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量刑适当,案件并未超过追诉期,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1)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4)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5)非法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的;(6)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的。  
实践中,同时还可参考1992年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将非法狩猎案的立案标准规定为:(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案: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500个以上、陷阱200个以上的;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2次以上的。(2)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重大案件: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2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1000个以上、陷阱200个以上的;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20次以上的。(3)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3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2000个以上、陷阱300个以上的;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30次以上的。本案中,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邹先中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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