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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鉴定范围的维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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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6日,张某在某超市买了四瓶乌龙茶,共花了13块6毛钱。买的时候张某并没有在意,但回到家后张某觉得有些不对劲了,四瓶乌龙茶的颜色深浅存在巨大差距,有两瓶颜色深。张某怀疑这乌龙茶有问题,随后,他上网查询了相关的知识后认为,茶的颜色差距太大,很可能是由于茶汤内茶多酚的含量差距过大造成的。   随后,张某找到某超市理论,但超市认为,厂家的产品是通过国家检测允许上市的,超市没有错。对此答复,张某表示强烈不满,随即将超市告到南京白下区法院(现为秦淮区法院),请求判令某超市退还四瓶乌龙茶的货款13.60元,并10倍赔偿136元,此外,给付张某查档费50元,合计199.60元;并判令某超市承担诉讼费用。   该乌龙茶的生产商某饮料公司被追加为第三人。   法庭上,张某称,乌龙茶瓶身背面标签清楚地写着,产品执行的标准是GB/T21733,在该标准中,乌龙茶的茶多酚含量应该大于等于400mg/kg,而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的茶多酚含量则是大于等于260mg/kg。同样的产品出现深浅不同的颜色,也说明该产品成分不稳定,按照日常生活经验,二者必有一者是不合格产品,或者都是不合格产品。该产品标签也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GB7718-2011的规定,其瓶身正面标注的产品名称为“乌龙茶”、“原味茶饮料”,但在瓶身背面的小字说明中,在产品执行标准后又标注了“调味茶饮料”的字样,这是欺诈、故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某超市在法庭上反驳称,该乌龙茶的生产商委托国家水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质量和标签都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是合格产品,其中茶多酚含量的实测结果为454mg/kg。   某饮料公司则称,原味茶饮料与茶饮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当适用GB/T21733标准中对调味茶饮料的规定,茶多酚的含量应为大于等于150mg/kg,他们生产的乌龙茶是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茶汤颜色不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内容。   庭审中,张某提出,对照国家标准GB/T21733-2008中关于茶饮料的标准,对他买的四瓶乌龙茶进行全面鉴定,同时,对四件商品颜色不同的原因作出判定。张某特别强调,上述两项鉴定请求必须“捆绑”他才申请鉴定。   法院随后征询了相关鉴定机构意见,鉴定机构明确表示,张某的第2项鉴定要求不在鉴定范围内,如此,鉴定便无法进行。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认为乌龙茶颜色有差异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但没能提供证据证明,主张茶多酚含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也最终没有申请鉴定,并且,张某主张适用的国家标准GB/T21733系国家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案涉商品的外包装标识清晰、明确,不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当下,消费者有产品质量维权意识是非常好的。但是,产品质量维权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其中往往涉及到各种复杂的国家标准,以及标准的适用,有些产品甚至都没有国家标准,这时,就应该仔细研究维权的思路和具体的方法。消费者在提起诉讼之前,要把相关标准研究透,如果是强制性标准,要看看商家到底有没有严格执行,如果不是强制性标准,则要看商家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执行了标准。而在提起鉴定时,更不能像张某这样,明知部分鉴定已经超范围,还硬要提出来作为前提条件,导致关键鉴定无法启动。这样一来,即使商品存在问题,也没法说清楚了,这对诉讼不但没有任何帮助,反而是在帮商家的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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