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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处理系列讲座之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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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买断工龄,是指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支付给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具体来说,国家统计局没有将买断工龄款统计为工资,认为这种费用属于保障性而非劳动报酬性质,故不能将买断工龄款完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另一方丢家庭所作的贡献,将买断工龄款完全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合理。就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来说,它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有相似之处,均包含劳动或军队工作补偿、失业或再就业保障金,因此,买断工龄款的归属可以参照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该规定将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军人结婚前和离婚后所得部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将直接体现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上,因此兼顾了婚姻双方的利益,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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