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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处理系列讲座之损害赔偿案件中过错方举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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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原告沈某一直怀疑妻子吴某在外与他人同居,但一直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某日,沈某获知吴某在某一男子家中,便携带了照相机来到该男子家中,拍下了吴某在该男子家中的照片。次日,沈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吴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拍到被告在一男子家中的照片,但这属于间接证据,由于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与该男子同居的事实,单凭所拍照片难以认定,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力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女方认为男方存在过错,举证如下:(1)男方与同居一室的女子依偎拥抱的照片;(2)男方所租房屋的房东认为男方与该女子是夫妻的证言;(3)邻居认为两个人一起居住的证言;(4)朋友证明两个人共同出入社交场所的证言;(5)男方帮助操办了同居女子父亲60大寿的证言。但法院认为,男方在法院审理中否认其与女子所称异性有同居关系,由于女方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男方行为不轨,尚不足以证实男方有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事实,因此,女方要求男方赔偿没有证明力而不予认定。

    法律问题分析: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为抓到过错方出轨或不忠的证据,往往会采取各种方式去捉奸、调取通话清单,或聘请所谓的私家侦探去跟踪、偷拍。但由于在我国,私家侦探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许可,故由私家侦探所取得的证据也会被法庭视为非法获取的证据而予以排除。那么,夫或妻一方自己偷录偷拍以及私自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呢?一般认为,虽然公民均享有隐私权,且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则违反了伦理道德,亦有悖于夫妻之间知情权和相互信任的理念,所以,出于维护社会共同道德、公序良俗以及婚姻关系中双方权利的保护等角度考虑,有过错方不能够以期隐私权对抗公权及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也即公民自身偷录偷拍证据的行为应被法律所认可,法律不应对无过错方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过于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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