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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系列讲座之如何复印、封存病历和真实的现场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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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方有权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方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2、患方有权封存那些病历资料及现场实物?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律师提示: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原始病历真实的记录了医方对患方的治疗行为,是医疗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因此保持病历的原始性对患方来说尤为重要。以下几点请患方务必注意:

1)复印病历应及时,不宜拖延时间。除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允许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对病历的修改、涂改行为均视作篡改病历,医方将承当败诉的风险。因此未防止医方篡改病历,患方应尽早封存复印病历。

2)到医院复印、封存病历时应准备好相关身份证件,以免医方以此为由拒绝配合,并趁机修改病历。

3)复印客观病历时不能遗漏,应逐页复印。

 (4)借出、封存病理切片、医学影像资料用处大。

5)现实生活中常发生患方因怕医院篡改病历而抢夺病历的事,律师建议患方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务必冷静、谨慎,绝对不要有这样的行为。因为依据法律规定病历应由医方保存,患方无权保存病历,病历一经抢夺就会失去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此时患方就面临着举证不利败诉的风险。

6)若当患方意识到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时,实物已经被销毁了。这时作为患方,您也别急,据我所多年从事医疗纠纷法律服务的经验来看,根据个案的情况不同,仍有实务操作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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