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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系列讲座之医方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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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无论作为作为医方还是患方,我们应当事先清楚有哪些情况医方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这样的认识将有利于整个医疗纠纷的解决,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发生以下情况,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这种情形必须是患者存在生命危险的紧急状况(比如脑挫伤、大出血、急性严重中毒),医方采取的紧急医疗措施是迫不得已的尽管可能造成损害后果但别无选择(比如心脏骤停时因胸外按摩致肋骨骨折),这样的医疗措施对患者的损害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这里的现有医学科学技术应从多方面来衡量,因患方就诊医院不同,衡量是否是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后果的标准也不同(比如同样是急性感染性脱髓鞘神经根炎症患者若是在一家二级甲等医院就诊,按照其实际技术水平,诊断正确存在较大难度,发生误诊不应属于过失,若是在一家一级甲等医院就诊同样的情况,就不应属于过失,医方应承担责任)。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方在给患者输血的过程中,如果医方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仍然造成患者感染,医方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是否意味着发生这种情况患方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救济了吗?当然不是,这时还应看提供血液的血站是否具有过错。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患者在就诊时不要有隐瞒病史、拒绝治疗的行为这样不但延误了自己的病情,还有可能增加今后维权的难度。同时应该谨遵医嘱按是就诊。当然根据法律规定患方只是一般过失,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只有当患方存在重大过失时,才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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